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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行业取消不合理收费内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 3599 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43号),关于转发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发改价格[2022]7号),黄山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黄建管﹝2022﹞162号)文件精神,现将供水行业取消不合理收费内容公示如下:
1、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气企业以人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人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
2、在城镇规范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将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区划红线,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其中2021年3月1日前按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供地条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承担或减免。
3、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收取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费用。
4、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注:相关文件可在大厅业务柜台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