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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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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使用消防栓取水是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8-16 浏览 3608 次
消防栓中的消防用水是救火时的“救命水”,但在有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免费水”。2023年8月16日早上,祁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及阊源供水公司联合巡查至祁门县经济开发区时,发现路上的一个公共消防栓被打开了,旁边停放着一辆洒水车,从公共消防栓中取水,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取水,并予以调查取证,同时消防救援大队也将对该违章使用消防栓的行为进行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为图便利,私自使用消防栓取水,用于路面清理、防尘降尘,此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该行为不仅会造成水资源浪费、管网压力下降、水压不足,还会导致紧急情况下消防栓无法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
下一步,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我司水务稽查组将会加大巡查力度,除了加强日常和早、晚、夜间的巡查,还会将人迹稀少、位置偏远区域的消防栓作为重点巡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整治行动。
法律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祁门县阊源供水公司营业部
2023年8月16日